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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跳楼逃生摔伤,谁赔偿?
作者: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1-02-04 10:45:02 打印 字号: | |

陕西法院网讯  俗话说:水火无情。由于对突发性火灾本能的恐惧,许多人来不及考虑,慌乱之中做出非理智决定,给自己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造成损害。近日,未央法院法官就审理了一起突发火灾跳楼逃生摔伤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2020年4月14日上午,陈某在租住的房间休息时,突然被朋友打来的电话惊醒,才得知该楼房正有浓烟冒出。尚未完全清醒的他瞬时惊慌失措,打开房门看到浓烟滚滚,在未确认着火位置、火情及楼梯是否能通行的情况下,直接从三楼的房间窗户跳到二楼的棚子上,最终被人用梯子从二楼救下。但不幸的是,这一跳导致其腰椎骨折及脚踝皮肤裂伤,构成九级伤残,再加上吸入浓烟造成一氧化碳中毒,其受伤严重。于是,陈某将房东及起火房间的三个租户起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及时与各方当事人联系,了解事情原委。原来,该出租楼房共有三层,着火的第三层系房东杨某未经审批私自搭建的,物业未对该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且该层楼板的材料是聚氨酯泡沫彩钢板,火灾隐患大。经消防部门调查发现,起火位置为被告柯某租住的房间内南侧,该房间系柯某及其雇佣的员工王某和梁某共同居住,起火原因为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经询问,被告柯某、王某、梁某在事发当天上午未将插线板断电,且据目击证人陈述,起火点正是该插线板。另外,从着火点与原告房间的距离及火势看,原告完全有时间和机会在判断清楚具体火情后,从紧挨其房间的楼梯逃生,但其在慌乱之中未加判断,放弃更为合理的逃生方式而盲目跳楼,才造成人身损害。

鉴于该房屋本身材质上的缺陷、着火点房间租户未断电的疏忽及原告自身不理智行为等多方面因素,法官本着为当事人在年前解决纠纷的目标,积极组织调解,耐心告知原告其不理智行为的重大危险性及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的责任,并向各被告释明法律规定,让他们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最终,原告撤回对王某和梁某的起诉,并与被告杨某、柯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二被告于2021年2月11日前分别向原告赔偿6.8万元和7.2万元。


 
责任编辑:碧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