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房东不仅要求租客赔偿屋内设施,还要求支付高额的房间空气治理费,究竟发生了什么?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法官审理了一起因租房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9年10月,原告赵某将新装修的房屋出租给被告李某。交房后,由李某与朋友肖某居住。租赁期满,原告收房时却发现屋内满地狼藉并伴有异味,地板、墙壁、沙发、柜子都遭到损坏,而李某已不在此居住,肖某亦推脱责任。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财产损失1.5万元,并支付5000元空气治理费。
庭审中,原告称租客在屋内饲养宠物,致使房间设施损坏、空气污染,并提供了现场照片。被告李某辩称,收房时肖某在屋内居住,应由其承担责任。法官结合《民法典》关于承租人义务的规定,向被告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2700元,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房子是租来的,但生活是自己的,租住的房屋也是幸福生活的源泉和根基。希望每一个租户都能以“主人翁”的姿态用心呵护自己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