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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作者: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周莹  发布时间:2021-03-02 10:50:54 打印 字号: | |

陕西法院网讯  “被告欠我3.4万元,至今未还。”“我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那笔钱是他给我转的货款。”近日,未央法院法官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我和欧某是朋友关系。2018年6月21日,他向我借款3.4万元,当天我就通过支付宝给他转账,说好了月底还钱,可至今都没有归还。”原告在诉状中写道,并提交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和微信聊天记录。本来以为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当被告到庭后却出现反转,气愤地说“这笔款项并不是借款,而是原告给我转的货款。”

事实到底如何?为查明真相,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案情也随之浮出水面。

经查明,原被告是同一家公司的驻外销售人员,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的3.4万元,是购买400台电风扇的货款。而原告提交的“被告承诺月底前将3.4万元转给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其截取的双方关于电风扇返款流程的部分聊天记录,被告虽承诺月底返款,但此案并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法官在还原案件真相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企图“瞒天过海”的原告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诉讼活动中,案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截取片段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客观还原案件真实情况,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扰乱了案件的正常审理。”

“说好的返款,因被告迟迟没履行,情急之下我犯了错,现在真诚地道歉。”原告惭愧地说。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该遵守法律和合同约定,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以获取不当利益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断章取义”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不仅是不诚信的表现,也是扰乱诉讼活动秩序的行为。法官在此提醒,要使用合法完整真实的证据进行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碧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