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给女方彩礼,后双方未缔结婚姻的,彩礼应当返还。4月21日下午,一起复杂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来到镇安县法院青铜法庭,主动履行了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原告薛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依照约定和习俗给付了被告方彩礼。订婚后双方同居生活,因感情不和等因素导致婚约关系破裂,未能如期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最终原告决定与女方取消婚约,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双方因该矛盾多次发生冲突,各方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
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组织庭前调解,从道德、民俗上,劝导双方换位思考,适当让步,好聚好散,但因双方情绪激动,分歧巨大未能实现,开庭审理后,再度做起思想工作,被告同意但因原告坚持诉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承办法官为倡导文明婚嫁新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案情,运用《民法典》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91000元(彩礼总数的70%)并返还五金,该案宣判后,法官作了充分的释法明理工作。案件生效后,原被告均主动联系法庭,在法庭的见证下履行交接完毕,至此,该起矛盾得以妥善解决。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是当前社会较为敏感和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在农村尤为突出,且彩礼范围的认定、返还数额的比例等,一直为判决难点。该案系该法院运用《民法典》规定判决婚约财产纠纷第一案,虽未调解成功,但通过判决充分论理,判后耐心答疑,双方对结果认可并主动履行,成效显著。该司法判例的生效,将进一步引领辖区彩礼风俗,弘扬感情忠诚、相互包容的婚恋理念,让彩礼更好地回归仪式、回归情感,充分发挥了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作用,有力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