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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记成为公司股东,要不得!
作者: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石校飞  发布时间:2021-08-19 20:09:01 打印 字号: | |

陕西法院网讯 “我身份证丢失了,有人冒用我的身份证注册了公司。”“我都没有签字,怎么就成了公司的股东?”生活中时常会听到这样的声音。今天,我们通过未央法院韩霞法官审理的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带你了解股东资格否认之诉。

原告李某在申请公租房时,发现其为被告某公司的股东,因其对此并不知情,故诉至未央法院,要求确认其并非被告公司的股东,并进行相应变更登记。

法官经调查发现,2016年,原告的身份证曾丢失,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挂失补领。对于被告公司,其并未实际出资、未在公司任职、未参与公司经营,工商登记材料上的签字也并非其本人所签,更无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被告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最终,依法判决原告并非被告公司的股东,并判令被告公司配合原告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因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材料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设立公司时股东也不需要实际到场,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冒名登记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方式进行冒名登记,被冒名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既有被冒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也有伪造他人签字制作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的,而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自然人,可能会因公司债务而面临被债权人起诉的风险,不仅侵害了被冒名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要从当事人在工商登记材料中签名的真实性、身份信息是否被冒用和盗用、是否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是否存在恶意诉讼免除股东责任情形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被冒名情形。

法官提醒,虽然法律保护被冒名股东的权利,但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增强防范意识,保管好身份证件等身份信息,不要随意将身份证件借与他人使用,因办理相关业务需要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建议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责任编辑:碧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