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近年来,人们投资理财产品的热情不断高涨,部分投资者会选择将资金委托他人进行管理和投资,并签订相关协议,但关于该“协议”的性质却常常引发争议。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法官就审理了一批这样的案件。
原告王某等人委托被告李某代为投资及购买理财产品,因投资失败未能回本,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而被告李某认为其与原告之间系投资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
经审理查明,其中17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对借款数额及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到期后被告也偿还了部分本金。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该17起案件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到期后,甲方应一次性返还借款”,故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另外5起案件中,原被告未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双方的邮件往来显示,原告将资金委托给被告代为购买理财产品,并对购买理财产品的账户有明确指定。法官认为,判决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是否具有借款的合意。该5起案件中,原告将钱款委托给被告代为投资,被告未向其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且双方并未达成借贷的合意,因此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投资理财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无论签订《借款合同》还是《委托理财合同》,都面临一定的不可控因素,借贷关系可以保证本金但盈利较小,委托理财关系收益较大但盈亏自负。希望大家在签订协议时,对风险承担及盈利分成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权责不清引发纠纷,到时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