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渭南市大荔法院许庄法庭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孙某及其父母退还陈某彩礼礼金28000元,苹果手机价款6688元及戒指一枚,宣判时孙某及其父母愿意立即履行,鉴于案件还未生效,法官让其等待判决生效后再履行返还义务。
陈某与孙某2017年10月初订婚,订婚时陈某给孙某家人彩礼礼金30000元、戒指一枚、价值6688元的苹果手机一部,孙家当场退还陈某2000元礼金。2018年春节期间,陈某与孙某发生矛盾后,许久双方互不来往联系,随后陈家人找到孙家人要求返还彩礼协商未果,陈某诉请孙家返还彩礼礼金、戒指、手机、订婚酒席、购买衣物、吃饭等的花销及微信红包共计69000余元。孙家认为孙某父母不应是案件被告,且只应退还礼金及戒指。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系基于风俗习惯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其目的是为了双方缔结婚姻,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解除婚约,孙家应将从陈某处所得的彩礼礼金及贵重物品予以返还。双方往来中主动给予对方的衣物、小额礼品或酒席开销、订婚互赠红包、微信红包及日常请客吃饭的花销均为增进感情而自愿花费,不属传统意义上的彩礼,应认定为赠予,不予返还。收取彩礼的主体为孙某及其父母,故孙某父母是案件适格的被告。孙家共收取礼金28000元,戒指一枚,苹果手机一部,均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大额财物,陈某要求返还应予支持。虽然孙某愿意退还苹果手机,但该手机客观上已不属原物,苹果手机属于大额消耗性电子产品,一经开封使用价值变化较大,且会附着使用者的身份信息和网络痕迹,对陈某要求按购买价款返还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1、彩礼以婚约为前提,以当地风俗习惯为基础,以财物的价值较大为必要,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其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收取彩礼方应将所得的彩礼礼金及贵重物品予以返还。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依照风俗习惯而进行的婚约财产给付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陋习,不为法律所提倡。
2、关于诉讼主体资格,从彩礼的起源和缔结程序看,男方给付彩礼的对象为女方家庭;从彩礼的数额和给付方式看,大多是由男女双方家长参与商量确定的,而不是男女方个人自行决定;最后,从彩礼的用途来看,习俗是女方收受彩礼后,部分彩礼会用于置办嫁妆、举办婚礼,部分结婚后会由女方带回夫家作为日后生活所用,还有的女方家庭会保留一部分,因此彩礼实际上并不是完全由女方一人支配和使用。因此女方家长是案件适格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