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王某的申请发出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悉,王某(女)与马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王某称,婚后马某经常打骂王某,王某总是忍让,但马某却因此变本加厉。2021年9月28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马某将王某的头部撞向床头,造成王某受伤。王某报警后,岚皋县公安局民警对马某进行了告诫,并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2021年12月20日,马某醉酒后在凌晨对王某进行骚扰、辱骂,严重影响了王某的正常生活,其行为给王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危险,故王某向岚皋县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岚皋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交的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照片资料等证据证明了相关事实,马某行为严重影响了王某的人身安全,王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裁定:一、禁止马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马某骚扰、跟踪王某。随后,法院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及马某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派出所及妇女联合会等机构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也是婚姻的温暖港湾。家庭暴力,不仅给对方带来身心上的伤痛,给家庭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也在挑战社会的良知和司法的底线。
法官提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勇敢地对家暴坚决说“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