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大妈和张大爷夫妻俩因为房屋被拆迁得到四套房屋。小李是李大妈的侄子,大学毕业后在北京找到一份工作,面对北京的高房租,向李大妈求助,李大妈马上把自己家拆迁得到的一套房屋借给侄子免费居住。2016年,李大妈去世,此后的五年间房屋一直由小李在使用,小李将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租金。2021年,张大爷偶然发现自家的房屋里住着陌生人,向警方报案,才知道原来自己的房屋被侄子出租了,便要求侄子搬出房屋。此时小李拿出一份李大妈签名的遗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该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张大爷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张大爷主张遗嘱是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应为无效。
法官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小李手持的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这决定着遗嘱是否有效。
小李主张该份遗嘱为自书遗嘱,并称该份遗嘱的书写过程其不在场,但是遗嘱是由李大妈亲手交给自己,遗嘱中明确写明涉案房产由自己继承所有,且遗嘱最后有姑姑李大妈的签名和手印,故遗嘱应当为有效,房屋归其所有。
张大爷则主张该份遗嘱为代书遗嘱,他认可遗嘱上李大妈的签名及手印,但认为遗嘱的内容非李大妈本人书写,因为李大妈文化水平低,几乎文盲,不可能独立写出这样一份遗嘱。该份遗嘱为代书遗嘱,但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故应为无效。
双方就遗嘱形式和效力争执不下,在法官的主持下对遗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遗嘱的正文内容和签名确实不是一人书写,且遗嘱上并无见证人签名,也就是小李提交的这份遗嘱并非自书遗嘱。最终,法官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可以看到本案中双方就遗嘱形式有不同的主张,而这直接决定着遗嘱的效力,也决定着遗产的归属。那么遗嘱到底有哪些形式?订立遗嘱时又需要注意些什么?让我们来看看民法典的规定吧:
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是,自书遗嘱要求全文均为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本案小李所持的遗嘱经过鉴定证实遗嘱的正文内容和签名非同一人所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
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如果遗嘱为代书遗嘱,那么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而小李提供的这份遗嘱的落款上只有李大妈一个人的名字,显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
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类型,是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打印方式的可篡改性、可伪造性大大增加,因此法律规定订立打印遗嘱不仅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还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是用摄像机、录音机等可以录制声音或影像的工具制作的遗嘱。在采用该种形式订立遗嘱时,要注意见证人不仅要在场见证,还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否则遗嘱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一般是当事人发生紧急情况下的不得已选择,一旦情况消失,当事人有能力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那么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有数份遗嘱存在,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都规定了见证人,见证人对遗嘱的有效性也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在选择见证人时要注意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京小槌提示
随着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人选择提前订立遗嘱,妥善安排身后事,以避免家庭纠纷,减轻意外风险带来的损失。遗嘱涉及公民的重大财产利益,在订立遗嘱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导致财产处分的目的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