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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法院:“私人订制”还是“买卖欺诈”?
作者:未央法院 冯媛媛  发布时间:2022-03-02 15:22:50 打印 字号: | |

喜提新车,却发现车型与自己预期的不一样,是商家“欺诈”还是自己“失误”?今天,我们一起走进西安市未央区法院焦秋景法官审理的这起案件。

2021年6月,原告宋某前往被告某4s店,打算选购一辆某品牌高配版小轿车,在销售经理的接待下,于当日订购了车辆,并办理了购车贷款。提车后不久,宋某与网友交流后认为,购买的车辆与官网公布的同型号车辆在配置方面存在多处差异,实为改装的低配版。因被告拒不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调解,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被告辩称,加装低配版汽车是应原告“私人订制”要求,将低配版加装至接近更高配置的性能。购车前,原告曾多次到店对两款车型进行对比,已熟知两款车型的性能和外观,在充分了解后自主选择了车型并签字确认,且提车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故不存在销售欺诈的情况。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中明确了购买车辆的品牌,但未具体确定型号,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借款人》载明车辆型号为低配版,并经原告签字确认。原告称实际交付的车辆与高配版在内饰、性能上存在差异,但其在接收车辆时,理应能够及时获取车辆相关信息,且对车辆是否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原告虽在网上发帖称欲购买高配版车辆,但该发帖内容并非向被告发出,无法证明其与被告协商购买高配版车辆的意思表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前,应充分了解其外观和性能,销售方应全面、真实、客观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签订合同时应对商品的总体情况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消费者在主张惩罚性赔偿时,应证明经营者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即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并发生了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客观后果等要件。希望经营者与消费者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谢嘉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