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系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的一名业主,为孝敬父母,2020年,他将自己年逾80岁的父母接到该小区居住。两位老人住进去后经常听到楼上有用榔头敲击的“咚咚”声和机器的轰鸣声,致使二老的情绪几近崩溃,严重影响老人的身心健康。赵某上楼检查后发现,他家楼上竟然是租用住宅从事生产小型变压器的电气公司。
赵某多次与这家电气公司的负责人协商,并通过物业公司等部门多次协调,但电气公司始终认为其合法租赁他人房屋,赵某等人无权干涉,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后赵某经过咨询后,了解到在楼上开工厂的行为侵害了自身与其他邻居的权利后,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将楼上的业主童某和电气公司起诉至雁塔法院。
雁塔法院昆明路法庭庭长景振宇及主审法官杨博经多方调查走访,发现该电气公司所在的小区楼上居住着众多老年人,说起楼上的“变压器工厂”,纷纷表示噪音问题和环境问题让他们不堪其扰,几年间几乎没睡过一个好觉,希望尽快解决这个整栋楼居民都头疼的问题。
后因多次调解无效,雁塔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为赵某所在的小区为住宅小区,童某未经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擅自将自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该行为侵害了原告赵某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物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判决电气公司限期搬离赵某所在的小区。目前,该案已经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