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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商场交易买到“假”家具,悔!
作者:未央法院 赵媛坤  发布时间:2022-04-01 17:56:35 打印 字号: | |

置家具、搬新家,本是一件高高兴兴的事,可张先生怎么也想不到,花几万元钱买的家具竟是假货。 被告王某在某大型家居商场经营一家店铺(现已注销登记)。

2019年8月,张先生从该店铺购买了六件A品牌实木家具,并将3.75万元货款支付至该店铺指定账户,但在安装家具时才发现,部分家具的板材上无A品牌标识,遂将被告王某及某商场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要求其连带赔偿三倍损失。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衣柜门板、柜体由A公司总部采购”,《定/销货单》中载明的产品名称亦为“A品牌平开门”,但A品牌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称其仅生产不锈钢橱柜等产品,不生产实木家具,被告王某亦承认涉案家具并非A品牌公司生产,但拒绝提供实际厂家信息,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张先生要求其赔偿三倍损失共计11.2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因张先生系私下与被告王某签订合同,某商场并未盖章确认,且货款并未通过商场统一收银渠道支付,而该商场在多处醒目的位置设置标语,提醒消费者通过商场收银台支付款项。

张先生与王某的上述行为,使王某及其所经营的店铺脱离商场的监管,也损害了商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先行赔付的条件,故对张先生要求该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于商家而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才能赢得口碑、擦亮品牌,投机取巧将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消费者来说,要擦亮眼睛,仔细了解品牌经营资质,特别是在大型商场选购商品时,更要通过正规途径签订合同、支付货款,切莫贪图便宜、省事而与商户私下交易,以免造成维权困难。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