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依法对不愿意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当事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据悉,这是该院首次在离婚案件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杜女士与郭先生因离婚纠纷诉至未央法院,但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争要孩子抚养权不同,他们均表示要求对方抚养女儿,并愿意为此放弃部分共同财产。杜女士称,自己患有疾病,且收入并不稳定。而郭先生则认为,女儿之前一直是其抚养,现在杜女士要求离婚,就应该抚养女儿,其愿意支付抚养费,婚内财产也可以给女儿。
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现你们均不愿抚养女儿,互相推诿责任,并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作为抚养孩子的前提条件,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
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障其身心健康,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官对杜女士与郭先生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要为女儿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她的生理、心理状态和情感需求,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保证至少有一方或者其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女儿成长。双方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义务,行使探视权。要互相尊重、言传身教,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保障每月至少4次与孩子进行沟通的频率,并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