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老年人的尊重与关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2021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实施意见》),并配套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将维护老年人权益作为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此次发布《贯彻实施意见》和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不仅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精神的有力举措,也是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生动实践。
一是聚焦政策背景,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意见》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高度,提出加强党对老龄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从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着力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等8个方面对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人口老龄化是我国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基本国情,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更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完善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努力满足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是聚焦顶层设计,完善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配套司法政策。《贯彻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总体要求,推动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落实、落细。第二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依法加大对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妥善审理涉老年人婚姻家庭、监护权、合同、侵权纠纷等各类案件,加大涉老年人权益案件执行力度。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三部分是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便老惠老司法服务机制。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涉老年人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建立完善涉老年人婚姻家庭、侵权等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调解机制,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为便利老年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保障。
三是聚焦典型案例,通过裁判指引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涉老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利用司法手段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为配合《贯彻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这是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阶段性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不断提高审判质效、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宣言。在去年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选取了五件典型案例,都是老年人比较关心和关注的问题。一方面,保护老年人人身权益。如依法及时为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又如依法妥善审理涉老年人婚姻家庭、监护权、养老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和人身安全,督促子女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保护老年人财产权益。如妥善审理涉老年人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保障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又如依法支持退休老年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赔偿请求,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更为明确的行为指引和规则参考。
加强新时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任重道远。各级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结合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为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重大意义。人口老龄化是我国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基本国情。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劳动力供给数量减少,家庭养老负担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压力将进一步增加。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3.目标任务。新发展阶段,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上下贯通、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将服务和保障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纳入审判执行的总体工作之中。推动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法规体系,涉及老年人利益司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要充分征求老年人意见,推动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落实、落细。 4.依法妥善审理涉老年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法审理赡养纠纷案件,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加强老年人精神赡养类案件调解力度,增进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注重法院的职权调查,强化依法裁量,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对于老年人同居析产纠纷,要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间、各自付出等因素,兼顾双方利益,实现公平公正。 5.依法妥善审理涉老年人继承纠纷案件。落实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依法确定遗产管理人,保障遗产妥善管理、顺利分割。要依法保护各类遗嘱形式,切实尊重老年人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愿,保障老年人遗产处分权。依法认定各类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 6.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保护老年家庭成员人身、财产安全。推动完善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反家暴宏观体系。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老年人举证的指导,加大心理疏导和帮扶力度。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依法及时作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强与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协作配合,充分利用协助执行制度,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发挥作用。建立定期回访、跟踪机制,拓展反家暴延伸服务范围。 7.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妥善审理监护权纠纷案件,最大程度尊重老年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依法认定老年人通过意定监护协议确定的监护人,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对于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为老年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保护老年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8.依法妥善审理涉养老纠纷案件,促进老有所养。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依法审理涉老年人居住权益保护案件,满足老年人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为“以房养老”模式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依法妥善审理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确保养老机构提供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养老服务,推动机构养老规范化发展。 9.推动农村养老保障服务发展。依法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纠纷案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增加农村老年人收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人赡养、扶养的老年村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10.依法妥善审理涉老年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促进老有所医。依法认定家庭病床、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妥善审理老年人医疗、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发挥审判职能,保障医养结合政策的贯彻实施,为老年人健康生活保驾护航。 11.加强老年人劳动权益保护,促进老有所为。依法审理涉老年人劳动争议案件,助力老年人就业、维护老年人再就业权益。助推“银龄行动”,引导具有一定经验和专业技术的老年人以志愿服务形式积极参与民事调解等活动。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探索建立退休法官专家库,鼓励有意愿的退休法官积极参与诉前调解、调查研究等。 12.依法妥善审理老年人参与社会文化生活相关案件,促进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妥善审理涉老年人旅游合同纠纷等案件,督促、引导服务机构充分、合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13.依法加大对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虐待、遗弃、伤害老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借用“以房养老”之名实施的“套路贷”,依法惩处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消费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为老年人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14.加大涉老年人权益案件执行力度。各地人民法院要加大涉老年人居住权案件执行力度,依法及时维护老年人居住权益,保障老年人住有所居。加大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案件的先予执行力度。创新涉老年人精神赡养纠纷案件执行方式,督促、引导赡养人积极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三、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便老惠老司法服务机制
15.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涉老年人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完善涉老年人婚姻家庭、侵权等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调解机制。构建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促进涉老年人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推动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向基层延伸,推进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加强巡回审判,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坚持服务老年人需求导向,建设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提供“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的诉讼服务。 16.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在涉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中,要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涉老年人权益案件中的导向作用,切实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7.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树立人性化审判理念,注重将对老年当事人的保护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全面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为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提供和睦稳定的家庭环境。 18.加强法律宣传。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法律进社区、巡回审判、推广学习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提高老年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提升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推动在全社会树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形成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19.加大法律援助协作和司法救助力度。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协调配合,依法及时转交老年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救助。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受害老年人临时庇护、法律援助的帮扶力度,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推动建立多层次救助体系。 20.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为便利老年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保障。聚焦涉老年人案件类型和特点,探索建立涉老年人民事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依法准许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口头起诉,有效给予老年人诉讼服务指导和帮助。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通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绿色通道,实现快速、便捷立案。开展网上立案、电子诉讼的同时,保留老年人易于接受的传统司法服务方式。完善无障碍诉讼设施及服务,方便老年人参加诉讼。根据案件情况,允许相关辅助、陪护人员陪同老年当事人出庭。依法妥善处理老年人涉诉信访案件,对于老年当事人应当予以特别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