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平利县法院巡回法庭在广佛镇松河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平利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件详情】被告人汤某欲驾驶三轮车参加葬礼,被害人张某、何某、谭某见状便让汤某载其一同前往,汤某碍于情面答应。因汤某无证驾驶且道路泥泞、天色昏暗,车辆侧翻至便道坎下松树林内,造成谭某当场死亡、张某、何某、汤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汤某主动赔偿谭某家属8万元,取得家属谅解,因汤某家庭困难,其余二被害人均自愿放弃追究其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本是好意搭乘,为何还要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无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车辆也无车牌号,在明知路况差、驾驶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搭乘被害人上路行驶,酿成一死三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要受到刑事处罚,又要进行民事赔偿。好意搭乘在生活中常有发生,驾驶员一定要确保自己有驾驶资质、车辆手续齐全,并且准确判断载客上路行驶的安全性,这是对乘客和自己的生命负责,千万不能盲目自信,抱有侥幸心理,最终“好心办坏事”。
【法条链接】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