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外出,小擦小碰避免不了,许多人出于省时省事的考虑,会选择“私了”,但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事情得不到解决,反而可能带来很多麻烦。
某日,小军骑摩托车出行游玩,半路与小东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小东负全责。事后,双方私下签订协议,约定由小东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向小军赔付财产损失,与小东无关。之后,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向小军赔付了2000元,但其维修摩托车却花费了2359元,并支付了200元拖车费。小军遂要求小东赔偿剩余损失,但小东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且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完毕,不应由其再承担责任。多次协商无果之下,小军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因签订协议时,事故车辆尚未定损,小军对其车辆的受损程度及具体损失金额缺乏判断能力,故小东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还处于待定状态,双方可另案诉请撤销该协议,但小东作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侵权人,应当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小东当庭赔付了280元,小军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秉持诚信、审慎态度,仔细查看财产损失状况,合理预估损失金额。若协商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应详细了解车辆投保情况,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超出保险赔付限额部分的责任承担问题,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