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李某系某水务公司副总经理,主要从事安装、巡管工作,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20年10月25日下午3时01分,某水务公司总经理安排李某前往烂泥沟、二道河排查管道、检查阀门(巡管),李某乘坐其妻黄某驾驶的该公司所有的普通货车,在烂泥沟巡管,巡管结束后,黄某继续驾驶车辆沿烂泥沟、桃树沟、文家河向县城方向行驶,在行驶至交叉路口时,车辆驶出公路侧翻于农田内,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无责任。某水务公司向相关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相关部门以李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的亲属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系某水务公司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至烂泥沟、二道河巡管,属于在工作时间内;结合当地山区地貌及交通路况等,其在烂泥沟巡管完成后沿桃树沟、文家河方向继续行驶前往二道河段巡管,未超过合理路线的限度,属于合理区域;李某在工作时间内来往于与其工作职责相关场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在事故中无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最终判决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认定。一审宣判后,相关部门不服提出上诉,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什么情形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该案争议焦点为李某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以及李某是否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案中李某在事发当天依公司安排外出前往烂泥沟、二道河排查管道、检查阀门,事发地点系烂泥沟至二道河之间的合理行驶路线。相关部门以李某事发时系其巡管结束由烂泥沟返回县城为由作出不矛认定工伤决定,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因此,李某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