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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
  发布时间:2022-04-19 19:43:14 打印 字号: | |

202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15个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市场主体是稳定经济基本盘的重要基础。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因素影响,一些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多、压力大,必须着力帮扶他们渡过难关。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支持力度,帮助他们减负纾困、恢复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今年1月出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后,提出一系列“实招”“新招”“硬招”,打出一套稳企复产的“组合拳”。今年“两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更是明确提出,要“紧盯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司法措施落实落地,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

全国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要求,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加快推出一系列务实举措,为纾解中小微企业难题、助力发展作出诸多有益尝试。江苏苏州中院出台“服务保障稳企复产的14项措施”;山东淄博中院出台“破产挽救中小微企业19条”;湖南衡阳中院出台“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24条举措”,积极开展“暖企行动”“送法进百企”等活动;北京海淀区法院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室”,推动“商事执行纠纷商人解”;广西南宁西乡塘区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成立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联动保障中心,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等等。各地法院的这些有力举措,为进一步推动中小微企业提振信心、释放活力提供了“雪中送炭”式的司法扶持;为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提供了“添砖加瓦”式的司法服务;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发挥了积极的支撑保障作用。

最高法对外发布15个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旨在总结一季度落实前述指导意见形成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形成全国法院上下同步、齐心协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让中小微企业在前进路上更有信心、更有希望、更有保障。

一是进一步完善平等保护中小微企业的产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同时,特别关注对中小微企业的产权司法保护。依法规范司法强制措施,加大对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审查力度,继续清查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严防在保全、执行过程中侵害中小微企业正当利益的行为。去年,我们对外发布了第三批7件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健全民事司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让中小微企业“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去年,全国法院再审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30件39人,不断健全涉产权冤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

二是进一步维护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管,保护中小微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依法破除对中小微企业在投资、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的门槛,推动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完善数据保护规则,服务数字经济,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推动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出台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研究制定数字经济环境下反垄断适用的裁判规则。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形成工作合力。优化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和拍卖辅助机构制度建设,严格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各地法院出台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不断促进网拍平台、拍辅机构公平有序竞争。

三是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的支持力度。依法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产品,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信息,帮助金融机构精准“画像”贷款企业,让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融资支持。强化对产业链、供应链和中小微企业集群融资的保护,依法支持普惠小微贷款政策,助力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依法否定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支持并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多渠道直接融资。出台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创业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北京金融法院提出保障“北交所”25条举措,支持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力度。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去年,全国法院开展高效为民执行专项行动,共执结涉中小微企业案件25.8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67.9亿元。

四是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平稳运行的保障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强化府院联动,支持政府主导下“封闭运行”等市场主体“出清”,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健全市场主体救治机制,充分考虑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影响下中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依法甄别企业的运营状况和市场前景,对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程序,给企业一定的缓冲期,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再获新生。在刚过去的一季度,全国法院审结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案件83件,涉及债权总额1673亿元,帮助70家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脱困重生,4万余名员工稳住就业岗位。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能“活封”的财产坚决不进行“死封”,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坚决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天津、江苏、河南、重庆等地法院运用“滚动解封”等方式,防止大额资金冻结冲击中小微企业资金链。

五是进一步强化对经营困难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对口帮扶。中小微企业因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多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上级法院通过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集中办理,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履行债务的“一揽子”协议,防止多头、分散执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北京三中院建立“平台+站点”云和解执行机制,在当事人之间搭建沟通桥梁,实现和解直通、服务直达。对于一些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失信企业,人民法院也会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能无原则促成和解,更不能拖延执行、消极执行。

六是进一步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同机制。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协同发力,加强市场主体涉诉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整合,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保护力度,促进信用经济建设,让更多中小微企业在信用担保融资等方面获益。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依法有效打击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坚持惩戒失信与褒奖诚信并重,完善关于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制度的司法解释,建立失信名单分级分类管理和正向激励等机制,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河南、江西等地法院与相关部门联动建立诚信“红黑榜”制度,鼓励企业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上海、浙江、广东等地法院明确信用修复流程规则,依法及时屏蔽失信信息,并提供信用修复证明,切实为失信企业提供重整旗鼓再出发的再生机会。

中小微企业是实现“六稳”“六保”的重要基础,全国法院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务实举措,进一步探索创新办法,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解难题、渡难关,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定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