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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2-04-19 19:55:47 打印 字号: | |

202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15个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问题一:请介绍一下,对于中小微企业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司法工作中是如何处理的?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为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在今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主要举措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在解决融资难方面,人民法院做的工作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依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依法确认让与担保、融资租赁、有追索权保理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支持企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融资抵押财产,支持企业以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的“防疫贷”等信贷产品。此外,各地法院还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等方面发力。积极整合地方政府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和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为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提供司法保障。本次发布的案例8: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某银行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依法保护地方政府为降低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出的“政府+银行”新型融资模式应急循环资金,运用司法手段引导银行以融资合作方式持续为应急资金池注入资金,保障了应急资金的良性循环,并以降低利率方式减少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以房产抵押方式保障金融债权实现,找准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求得最大公约数。

二是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评级,维护企业信用。依法认定金融机构对于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与信用信息审查义务,防止企业信用、信贷评级被不正当下调,使信用评价体系能够更加精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有效维护企业信誉和品牌价值,减少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阻力和困难。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涉执行信息,确保中小微企业的涉诉情况及时更新,降低企业因涉诉而带来的外部影响,防止因信息更新不及时给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和困难,帮助金融机构更加精确地对企业“画像”,让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企业信用修复“暖企”专项行动,协同相关政府部门,对企业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面清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集中依法撤销或删除,会同信用综合管理部门集中修复信用,推动失信企业信用惩戒与修复机制进一步完善。本次发布的案例9: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某文化旅游公司、某集团公司与某银行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对信用信息主体、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积极探索,在平衡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厘清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认定银行作为信用信息提供者,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调整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在信用评价不当的情况下,应及时对错误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正,有效维护了企业信誉和品牌价值,减少了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阻力和困难,提高了企业的贷款可得性。

三是依法平衡各方利益,积极促成贷款展期。切实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融资成本,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复工复产企业金融借款迟延履行的,慎重认定违约情形,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和解方式化解纠纷,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精度和帮扶力度,助力打通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增强政策可及度。

对融资贵的问题,人民法院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的效力。推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地区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

二是依法审理融资纠纷,降低不合理的融资利率。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例如: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精密液压机械公司与某典当行纠纷案时,准确平衡各方利益,促成调整高额利息,助力企业减轻融资成本。本次发布的案例10: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租赁公司与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认定以收取服务费、代收保险费为名扣收的款项属于变相高息,增加了某公司的融资成本,对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变相利息不予支持,助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问题二:我们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几个案例是人民法院通过善意文明执行既保障了债权人债权又最大限度降低了对中小微企业被执行人的影响,实现“双赢”。能否就人民法院如何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再详细做下介绍?

执行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要坚持依法执行原则,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面对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我们也要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兼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当前,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不少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亟需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具体来说有五个方面:

一是切实加大对胜诉中小微企业的司法保障力度。继续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恶意逃废债行为,尤其是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行为,为胜诉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资金、缓解资金压力、顺利渡过难关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最大限度减少查控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畅通12368司法服务热线、执行信访等问题反映渠道,加大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的问责力度。在去年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我们就将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作为查纠整改的重要问题之一。同时,对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尽可能对其财产采取“活封”措施,在确保财产不被随便处置的情况下,让查封财产保持运营价值。本次发布的案例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某银行与某铜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利用“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在被执行企业安装了近300个电子封条、40多台监控设备,全时段动态监管该企业所有的厂房、原材料、生产设备等财产,变“死封”为“活封”,既看住了厂房设备,又能让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充分体现了执行的“力度”和“温度”。本次发布的案例4: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某科技公司与某信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保全案中,依法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快速解封企业资金专户,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又确保被保全企业正常经营、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兼顾保护了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努力实现中小微企业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基础上,也尊重被执行企业的变价自主权,对一些专业化程度高、市场受众面较窄的财产,可以允许被执行企业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渠道,灵活采取自行变卖、融资等方式偿还债务。同时,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和市场行情等实际情况,把握好拍卖时机,确保被执行企业财产不被低价处置。本次发布的案例1: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某投资公司等与某油品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企业名下加油站的经营资质有一定经济价值但无法评估,被执行企业的财产有被低价出售的可能。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不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情况下,引进第三方成品油经营公司对本次处置的财产进行收购,对加油站及经营资质进行整体变现,最大程度实现被执行财产的价值。最终,本案债权全部执行到位,被执行企业也顺利脱困。

四是有效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执行中,对中小微企业因暂时经营困难无法及时清偿执行债务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过“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实现债权受偿和企业重生的双赢。本次发布的案例6: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某医药公司与某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考虑到被执行医院是当地承担新冠肺炎疫情救治工作的唯一定点医院。该院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进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防疫救治和卫生保障秩序稳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次发布的案例7: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罗某等20人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中,发现被执行企业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陷入经营困难、资不抵债。为此,该院积极促成申请执行人、场所出租方与被执行企业达成和解,通过“活封”设备、预留资金、延期履行、延付租金、引入战略管理第三方等方式,不仅最终帮助被执行企业实现扭亏为盈,而且所涉20件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全部足额执行完毕,实现了各方权益最大化。

五是建立完善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探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助力提升诚实守信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为其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利条件。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切实将失信惩戒的重点放到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避免滥用惩戒措施,损害诚信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及时屏蔽或者删除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失信信息,经企业申请,依法为其出具相关信用修复证明材料。比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与当地税务部门联合印发意见、上线信用码、设立信用考察期等多种举措,竭力为破产重整企业、创业失败者进行信用修复,让曾经的失信企业过而能改,重新轻装复产经营。


问题三:请介绍一下,在中小微企业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后,如何通过破产程序更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的破产审判工作,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的审判理念,既注重通过破产清算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市场,也注重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挽救具有发展前景的困境企业。

一是因势利导,通过破产程序帮助中小微企业走出困境。对因资金链断裂、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获得再生。例如: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在线破产审判,通过破产和解程序,有效挽救在排油烟设施清洗细分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某环境科技公司,促进了行业发展。本次发布的案例11: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某果蔬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中,对于现金流受限而具备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的农企,通过破产清算转重整,公开招募引入第三方投资人注资,挽救农企走出困境,保护农民工利益,助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二是繁简分流,缩短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办理周期。中小微企业债权债务规模通常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晰,同时还存在融资渠道有限、流动性无法及时补足、难以支付重整中的高额成本等情况。在破产重整、和解案件审理中,应充分重视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在现有“繁简分流”机制下,积极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缩短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降低企业挽救的成本。例如: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和“淄博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平台”,在疫情频发、出行受阻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某建筑安装公司破产和解案,实现了“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从申请到受理用时3天,从受理到结案用时51天,大大压缩了企业复苏的时间。又如: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某技术公司重整案时,积极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模式,根据预招募情况,将《重整计划草案》在一债会上进行表决,监督、指导管理人同步开展债权申报与审核等系列工作,充分利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平台及时披露进展情况,自裁定受理破产至批准重整计划共历时77天,及时有效地帮助危困企业摆脱债务危机,取得了利益平衡、和谐共赢的良好社会效果。

三是积极创新,尽可能帮助企业实现重整、和解。根据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陷入困境的原因,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创新,探索针对中小微企业重整的特殊规则,如,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借助府院联动,将重整投资人招募与招商引资相结合,引入第三方投资人化解债务危机;等等;高质、高效推进重整、和解,真正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本次发布的案例12:江苏南京破产法庭在办理某高新技术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中,积极引导当事人破产清算转和解,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在转入和解程序后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高效推进和解程序。


问题四: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请问,在这方面,人民法院主要有哪些举措?

在市场主体中,中小微企业体量小、资金需求强,同时,抵御风险能力低。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要素配置紧缺或错配,很可能会陷入生产或流通的困境。当前,拖欠账款问题是影响中小微企业可持续经营的重大因素。为此,各级法院着力通过司法保护来强化对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行为的清理,帮助中小微企业打通“堵点”,让他们“挺得住、过难关、有奔头”。具体工作归纳为几点:

一是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账款清理的司法支持。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占市场主体企业总数的99%以上。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对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将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作为单独一部分予以规定,从审判和执行两个方面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目的就是与相关部门一道,共同关注、共同倡导并协力解决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

二是优化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立审执协调机制。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绿色通道”,通过快立、快保、快审、快执,确保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资金。比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下发关于加强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此类案件完善“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建立案件台账,加强审限管理,不断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执行效率。

三是依法完善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政策措施。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作为重点案件进行督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明确人民法院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影响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及时受偿工程款债权。

四是努力形成强化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工作合力。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清欠整体工作部署,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推进协同治理。同时,加大平安建设考评在清欠工作中的适用力度,推动将清欠工作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努力推动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开展清欠工作的强大合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