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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突然脱落”的广告牌买单?
作者:未央法院 文建广  发布时间:2022-04-22 16:03:31 打印 字号: | |

现如今,各式各样的广告牌随处可见,但因广告牌脱落、倾倒致人损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7月19日14时许,被告某装饰公司门头上的广告牌突然脱落,将原告王某砸伤。经送医治疗后,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未央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对广告牌脱落致人损害负责。其辩称,系当天大风所致,属于意外事件,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亦未申请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鉴定,故应赔偿原告损失。因被告属于一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未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某装饰公司、杨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8.6万余元。杨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广告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存在过错,若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尽到日常管理、维修等义务,以免“祸从天降”,损人害己。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