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租金是否含税,那么该由谁承担税费和开具增值税发票呢?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5年7月20日,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乔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各自依法承担。租赁期内,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5笔租金,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后双方因税费承担及是否应当开具正规发票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未央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易双方关于合同价款是否含税的约定,属于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被告辩称涉案房屋租金不含税款,但未提交证据,故收取房租产生的税费依法应由其承担,其作为经营活动的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相关发票。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已付租金6.9万元,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税款及费用(以税务部门核定的金额为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法官提醒,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交易款项是否含税及由谁承担,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纷争。同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后,应及时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否则,除需要补开外,还可能面临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