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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车发生事故致父母担责,悔!
作者:宁强县法院 尚彦丽  发布时间:2022-04-26 17:16:23 打印 字号: | |

摘要:未成年人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本人亦无财产可供赔偿损失,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情:2021年5月,韩某驾驶摩托车由宁强县胡家坝镇宁新路经四方街向汪家坝方向行驶,行至四方街中段时,将行人吴某撞倒,并造成吴某受伤。事发当天吴某即被送往宁强县天津医院抢救,后转至汉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右侧股骨转子间骨折(EvansII型),住院治疗23天后出院,共支付医疗费42578.84元,其中韩某父母垫付36306元。2021年7月15日经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021年9月8日经陕西省汉中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吴某右侧股骨转子间骨折(EvansⅡ型),为十级伤残。需二次手术医疗费用需人民币7000元左右,住院时间需二周左右,并评定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因双方对吴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赔偿费用(共计165124.94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将车主韩某父母及韩某诉至宁强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未及时观察前方路况,将正在马路上行走的吴某撞倒,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韩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90%的赔偿责任,吴某承担10%的责任。另因韩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由韩某父母承担赔偿责任。且韩某驾驶的摩托车系其父母所有,韩某父母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所以韩某父母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法判决由韩某父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吴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138392.51元,减扣已垫付费用36306元后,还应实际赔偿吴某98993.10元。

法官说法:该案争议焦点为赔偿责任的主体是韩某父母,还是韩某及其父母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什么?什么情形下监护人可以减少监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时韩某仅年满14周岁,尚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肇事车辆系韩某父母所有,在明知韩某为未成年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放任韩某随意驾驶,疏忽大意、心存侥幸、管教无方,明显未尽到监护职责、车辆管理之责。经查,韩某个人无财产可供赔偿损失。故应当由韩某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