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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买黑茶,还能赚大钱?白河法院这样判……
作者:白河县法院 雷丽  发布时间:2022-04-27 08:35:29 打印 字号: | |

“来我们茶庄喝茶吧,提神醒脑加养生,喝好还能赚大钱。”你听过这种洗脑宣传吗?参与过这种洗脑销售吗?真的赚到钱了吗?

 4月25日,白河县法院审结一起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实际为销售黑茶引发债务纠纷的民事案件。白河县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销售黑茶的行为属于传销行为,是法律禁止的,驳回了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先后于2018年左右加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茶产品的营销。该营销组织机构和营销管理模式为:加入黑茶经营团队的成员,首先须出资2万元购买该公司一单黑茶产品(十几斤到六十斤不等),才有资格加入该黑茶营销团队组织。在团队内部,采取上线发展下线,上线领导下线的管理模式。上线发展下线人员满16人,该上线即为该16名下线人员的小组长,小组长享有激励奖金110800元的资格。出局规则为:下线推上线出局,上线出局后帮下线出局。以此类推,逐步成为一星级、二星级至五星级会员,星级会员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到其所有团队新业绩的分红。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组建比较稳定团队,对外宣传承诺加入黑茶营销的成员,如果未拿满110800元红利收入,公司倒闭或者营销平台关闭,二人自愿赔偿被纳入成员20000元损失。被告李某为扩大销售业绩赚取110800元利益,遂介绍其亲友为其下线。张某为壮大其营销队伍扩大业绩获益,在其下线李某发展下线中多次垫资“上单”,共计垫付李某等人的上单费60000元。后被告李某给原告出具借条将该笔债权债务转为借款,原告张某多次索要无果遂向白河县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经过审理作出判决认定:原、被告为牟取非法利益发展“人头”获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传销。传销黑茶,从事的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而形成的具有“垫资”性质的协议无效,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据此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不受法律保护,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进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