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还故意“失联”!是什么操作让被告主动出现联系法官?下面让我们通过白河县法院审理的同一被告的三起案件了解一下吧。
近日,白河县法院构朳法庭收到三原告分别起诉同一被告谈某某的诉状,一件为劳务合同纠纷,两件为民间借贷纠纷。法庭工作人员在立案审查时,发现涉案金额较大,又一直联系不上谈某某,为防止被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转移财产,致使案件审结后难以执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当即指导当事人采取合法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
三原告在法庭的指导下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法庭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当即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作出保全裁定书,立即对被告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同时通过短信、电子送达平台等方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文书。
当日,法庭就接到了被告谈某某打来的电话,请求法庭对案件进行调解。后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当庭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其中的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了调解协议,另一民间借贷纠纷,因争议较大,目前正在办理过程中。
财产保全,既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做了充分的准备,减少“执行难”;同时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法律规定也限制了申请人滥用权利,在兼顾效率的同时也能保证公正,切实保障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