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残疾人在就业培训期间受伤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0年7月底至8月中旬,原告林某参加由被告某学校举办的残疾人就业培训。期间,因洗浴不便,被告常安排学员到学校东楼标准间轮流洗浴,并配有防滑垫、扶手。8月2日下午,原告在洗澡时摔伤,送医治疗后,被告垫付了医疗费8万余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培训的组织方,对学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被告认为,其提供的浴室符合安全标准,且在原告受伤后,其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要求原告返还垫付的费用。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的伤情达到十级伤残,但其既往脊髓灰质炎后遗症导致右侧骨盆及股骨发育不良,骨骼强度减低,建议外伤参与度为60%至80%。原告本身为四级残疾,在培训时,被告已知晓该情况,应给予其超出一般的注意及安全保障。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洗澡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原告受伤的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经综合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7万余元,被告应负担11.8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8万余元,应再向原告支付3.8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心关爱残疾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群体性活动的组织方,应给予残疾人更多的关注和保障,倾听残疾人呼声、了解残疾人需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设置必要的无障碍通道和安全保障设施,切实保障他们参与社会活动、共享发展机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