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法律常识
股东如何正确行使知情权?
作者:未央法院 孙丽萍  发布时间:2022-04-27 15:16:35 打印 字号: | |

知情权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但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哪些?股东又该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呢?今天,我们通过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了解一下。

原告王某系被告西安某科技公司的股东,但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原告以被告未按公司法规定,向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致使其无法了解、监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为由,诉至未央法院,要求查阅、复制被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凭证。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故对其查阅、复制被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另查明,原告为西安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被告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存在重合,且双方均实际参与某项目建设,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实质性竞争,被告以原告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有不正当目的为由而拒绝,于法有据,故依法驳回原告查阅会计账簿、凭证的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司财务资料分为两类:一类为可公开材料,如财务会计报告;另一类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可公开,如会计账簿及凭证。《公司法》对股东行使知情权作了区分规定,关于查阅、复制公开类资料,法律对股东实际出资未作强制性规定,通常不因瑕疵出资而受影响,股东仅需对其行使权利的事由负最低限度的说明义务。而关于查阅会计账簿及凭证等不公开资料,法律作了特别规定,股东除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还负有对合理事由的充分说明义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其查阅。而公司对股东查阅资料目的的正当性有异议时,要证明其存在不正当目的,需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