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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后债务还存在吗?
作者:未央区法院 张菡梅  发布时间:2022-05-05 10:29: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注销公司引发的纠纷案件。

2018年7月17日,原告代某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委托该公司对其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展指导、资料整理及递交等事项,委托费9万元,期限不超过7个月,如超过委托期限,保障性住房未在相应网站进行资格公示,则全额退还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9万元,但该公司未能完成委托事项。2019年3月19日,该公司股东苗某、王某、赵某,在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对该公司进行简易注销。原告代某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苗某、王某、赵某返还9万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代某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扰乱了国家对政策性住房公共资源宏观调配的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该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因该公司已经注销,故应由其股东即三被告,返还原告委托费9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司清算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承担责任。法官提醒,公司成立、清算、注销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股东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投机取巧、恶意注销,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