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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人工伤赔偿遭拒?看长安法院法官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
作者:长安区法院 林升春  发布时间:2022-05-06 09:09:07 打印 字号: | |

 “我拖着老胳膊老腿已经跑了半年多了,找了好几个地方,可是没有人能帮我解决问题,你们法官有办法、负责任啊,这么快就帮我拿到了赔偿,真的感谢你们!”七旬老人热泪盈眶地说道。

原告岳某某(73岁)原系西安某街道办事处的环卫工人,入职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经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就工伤赔偿事宜多次与街办协商,双方对赔偿标准分歧较大故协商未果,后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此裁决,遂诉至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由综合审判庭李妍法官进行审理。

由于环卫工人职业的特殊性,从业人员普遍年龄偏高,工作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同时,因该群体相对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上劳动关系的界限及权利义务认识不足,环卫工人和用人单位在发生纠纷时因站位差异,会导致不良情绪产生。

为了尽快解决当事人的纠纷,避免当事人长期诉累,李妍法官在征求双方的基本意见后,立即着手组织调解,对双方释明案件利弊,就劳动者的个人情况向用人单位详细分析,根据双方的证据及处理意向,列出多元化的解决方案,经过耐心的讲法释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将原告的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一次性结清,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有话说】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年3月17日[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雇佣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劳动争议纠纷更加多元化、复杂化,不同岗位、年龄、工作形式的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都面临着新的纠纷焦点,国家制订的《劳动法》不仅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规范和限定的二者的权利、义务。法官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尽可能缩短诉讼流程,减少当事人诉累,使纠纷得到快速解决,以保证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