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抖音、快手、火山小视频等平台发展如火如荼,许多人也梦想成为一名坐拥千万粉丝的网络主播。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网络直播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4月,原告某演艺公司与被告罗某签订了一份演艺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为其唯一独家经纪人,由原告为其提供网络宣传途径,帮助其提升人气获得收益。被告要服从原告工作安排,在指定或约定时间开展线上工作,不得与原告以外的任何公司、网站签约或在非原告指定的平台直播。2021年10月23日,原告发现被告私自在某平台直播获益,要求其停止直播行为未果,故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官与原被告沟通后了解到,双方还有继续合作的意愿,遂从诚实信用和规范网络行为等角度出发,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合作共赢。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4万元违约金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官说法】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审慎签订合同,依法行使权利,全面履行义务。经纪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除按约定对“主播”进行包装培训、宣传推广外,还应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自律意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