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日,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因左前轮爆胎停驶在高速公路,其在更换备胎过程中被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擦挂碾压,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交警大队认定,李某与杨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所投保的A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李某家属赔偿,而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所投保的B保险公司以李某属于本车人员为由拒绝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意见:一、李某系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属于本车人员,是被保险人,不属于财产保险关系中的受害人或第三者,故B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身份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发生转换,虽然李某属于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时已转换为第三者,B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因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左前轮爆胎停驶,李某在对汽车更换备胎过程中遭受杨某驾驶的货车擦挂碾压死亡。无论从时间还是空间上分析,李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本车之外,对本车车辆已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其行为无法干预该车辆的运行,因而李某身份相对本车已经发生了转换,由本车车上人员转变为下车后的受害人和第三者,既构成交强险中所指的本车以外人员,也构成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所以,B保险公司作为本车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李某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后B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以外的受害人。一般情况下,驾驶员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范围,也即不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之内,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可要求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那么,被保险车辆中的驾驶员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之间能否实现身份转换呢?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的置于车辆之上,在本案事故中,李某虽然为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但当时已经脱离了所驾驶的车辆,处于机动车之外,对车辆已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下,已由“驾驶员”转换为“第三者”,故李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纷繁复杂,“车上人员”是否能转换为“第三者”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轻易作出可以转换或不能转换的论断,而应根据具体案情,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从保险合同利益平衡和侵权责任过错区分等角度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