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持续增长,在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受损车辆在维修期间,车主支出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能否要求肇事方赔偿呢?近日,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5月4日,原告韩某驾驶A车沿福银高速西安方向行驶时,与被告黄某驾驶的B车发生碰撞,导致A车偏离车道,被后方王某驾驶的C车追尾。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A车被送往某4S店修理。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原告韩某将被告黄某、王某、C车车主何某及被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赔偿施救费及打车费、租车费等合计1.8万余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车辆施救费,但不愿意支付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并提交了商业保险条款、投保单等证据,以证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赔偿间接损失且已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告黄某、何某均认为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
庭前,法官组织双方调解,耐心释明法律规定,仔细计算损失金额。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施救费353.5元,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3430元,被告何某赔偿原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470元。被告王某及另一保险公司受疫情影响无法到庭,法官指导他们通过“陕西法院微庭审”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了签字确认。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营运车辆因事故处理、修理等无法使用时,当事人可以主张租车费、打车费等其他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在费用标准的确定上,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所支出的费用应当是必要的、合理的,并综合考虑事故车辆本身价值、一般用途、修理期限等因素,避免加重当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