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承运的药品受损,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6月21日,原告高某委托被告西安某快运公司向湖北运送一批药品,共计998箱,每箱200支,但在运输过程中药品受损。保险公司现场勘查,药品系挤压受损,其中严重损坏污染11箱,较轻损坏(均为包装受损)137箱,无损伤的850箱。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未央法院。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运输合同关系,但被告仅同意赔偿严重损坏污染的11箱药品。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庭审中,被告同意赔偿11箱严重损毁的药品,结合现场照片及发票,对原告主张的该11箱药品损失1.76万元予以支持。关于损坏较轻的137箱药品,因收货方已签收,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药品是否影响使用,且其将款项直接转至收货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并非规范的交易行为,无法确实该款项用途、性质及是否进入公司账户,故对原告主张的该137箱药品损失不予支持。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药品属于特殊物品,在托运时,应选择有相关运输资质和条件的承运人,告知其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并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应对数量、外观等状况进行必要查验,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货物受损,应及时与发货人、收货人沟通,确定损坏具体情况,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