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法律常识
冒充原告名义提起虚假诉讼?罚!
  发布时间:2022-05-24 15:05:05 打印 字号: | |

案件回顾


5月12日上午,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冒充他人,以原告名义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7月25日,没有客运资格证的王强驾驶挂靠于某客运公司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驾驶三轮保洁车的刘甲发生碰撞,导致刘甲死亡。经鉴定,王强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强委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李全出面解决此事。经协商,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单理赔范围内,与王强共计赔偿刘甲家属55万元。

随后,李全草拟民事起诉状,并伪造死者刘甲的家属刘乙等三人的签字,以原告名义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李全指使王强冒充原告名义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伪造原告签署的委托书,委托律师汪明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妄图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向王强投保的保险公司追索机动车商业险部分赔偿款。

法官在电话通知原告刘甲的家属到庭参加诉讼时,发现死者家属对本案的诉讼不知情,并表示没有提起过诉讼。随后,法院依职权展开调查,查明了以上事实。

5月12日上午,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庭审裁判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由被告王强聘请的李全草拟民事起诉状,伪造原告刘乙等三人的签名后,伪造委托书,并委托律师汪明作为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冒充三原告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虚假民事诉讼。李全指使被告王强以原告名义向法院交纳了案件受理费,但汪明并未取得实际原告刘乙等三人的授权。原告刘乙等三人对该诉讼的发生并不知情,且没有提起该案民事诉讼的意思表示,故不发生起诉的法律效力。

本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庭当庭宣判,驳回起诉,并根据案外人李全、被告王强、律师汪明在该起虚假诉讼中的作用大小、过错程度、认错悔过态度,对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扰乱诉讼秩序的三人给予司法制裁:对李全司法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万元;对王强司法拘留5日;对汪明罚款3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专家点评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科教研室副主任、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刘海洋认为,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助推社会失信与道德滑坡,社会危害性极大。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对虚假诉讼的依法整治工作,通过发布司法文件、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逐步健全了虚假诉讼案件的甄别、防范和治理机制。

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向人民法院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该案中,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虚假诉讼,试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破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力震慑了虚假诉讼违法行为,警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从业人员要依法执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业务活动,不可知法犯法。

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现各级人民法院已逐步统一对于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处罚原则的认识,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还应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力度。诉讼不是儿戏。当事人也应引以为戒,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不要铤而走险,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

 

 

 
来源:西部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