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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名是否要担责?
作者:宁强法院 罗贤玉  发布时间:2022-05-25 10:55:1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8年8月,张某与某银行签订了《农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0万元,贷款用途为种植中药材,月利率1.78%,申请贷款期限一年。张某的好友程某与该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偿还贷款并要求保证人程某承担保证责任。程某辩称其承诺的担保贷款金额是5万元,保证合同中除了落款处担保人的签名捺印及身份证号码是本人书写的,其他内容包括借款金额、范围、担保期限等均是事后补上去的,自己是在受欺骗情况下签订的空白合同,不应承担责任。因合同中的字迹明显不符合同一人的书写特征,某银行对事后代为填写合同其他内容未作否认。

【分歧】

关于保证人程某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名捺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观点一认为,担保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程某签订的是空白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要件,合同的相关内容借款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均是在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他人代为填写,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保证人程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观点二认为,担保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保证人程某明知保证合同中关键内容空白仍然签署,并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给合同相对方,应视为合同内容中保证事项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故保证人程某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合理,保证人程某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因如下: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保证人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对自己的签名捺印行为负责,尤其是其明知保证合同中关键内容空白还签署,应视为对《保证合同》中借款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银行作为合同相对方可以在合同空白部分填写相应内容。加之,保证人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为无效的法定情形,程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成立并有效。综上,保证人程某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名捺印,该担保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程某应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

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在充分清楚、理解双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审慎签字。如果合同存在空白条款,应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将合同填写完整;对某些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宁可不签字也不要签署空白合同,否则将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