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张某修建新房,房屋主体完工后,将墙面粉刷、屋顶防水、厨房灶台、卫生间、花圃等附属设施工作交由向某完成,其中包括房屋屋檐做封檐板的工作。向某在做封檐板工作时,从梯子上摔下受伤,经诊断为左侧根骨粉碎性骨折、左脚踝软组织损伤,后经鉴定其伤残程度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向某以双方系雇佣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张某则以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认为: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双方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据庭审中向某的陈述,双方对做封檐板工作未限定工作时间和完工时间,只要求封檐板完工交付即可,且向某是在双方完成约定一个月之后、张某外出务工不在家的时间才开始工作,向某并可自行雇佣他人为其做帮手,由此可见,向某完成该该工作具有独立性,就该项工作向某、张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亦不以向某的劳务供给为目的,而是以向某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这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系承揽关系。据此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雇佣关系中,民法典规定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定做人只有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际审判中,承揽与雇佣的界限较为模糊,往往很难难以区分,一般情况下我们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区分:
一、 追求的目的不同
承揽关系以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人按定做人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提供劳务供给仅仅是手段,其追求的是工作成果,定作人以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支付报酬,而雇佣关系追求的是劳务本身,雇员的劳务本身即为目的,雇主以雇员提供劳务支付报酬。
二、 人身依附关系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其工作的时间、地点可以自行安排,承揽人与定作人地位平等,其可以将承揽合同中部分辅助性工作转由他人完成,而雇佣关系则不同,雇员与雇主的人身依附性较强,其按照雇主的安排完成任务,雇员从属于雇主,雇员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雇员不能自行再雇佣他人帮助自己。
三、 报酬支付计算方式不同
承揽关系中,报酬一般由定作人一次性支付,而雇佣关系则由一定相对稳定的给付周期,并且承揽关系一般要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以工作成果支付报酬,而雇佣关系则不以工作成果,以雇员提供劳务的多少来支付报酬。
四、 完成工作所需要的技术要求不同
一般来讲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付出的劳动技术专业性要求较高,其以自己的专业技术、工具独立完成工作,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技术含量不高,其需要依托雇主的设备、技术完成工作,雇员一般仅提供的简单的劳务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