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2月某日,奶奶带着7岁的小明到广场游玩,小明在健身器械单人漫步机上玩耍时,不慎被单人漫步机破损残缺的手扶柄夹伤左手食指,经诊断,小明左手食指开放伤、左手食指末节指骨骨折并骨缺损。因协商未果,小明遂将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某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17000元。经法官辩法析理、耐心调解,最终被告认识到自己管理中存在过错,积极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并表态将引以为戒,加强健身器械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法官说法】
小朋友在有损坏、缺陷的公共场所健身器械上玩耍时受伤,要求相关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系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涉及到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考虑到监护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故法院做出以上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