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刚刚过去的“5·20”“5·21”两个日子因谐音“我爱你”,掀起了一波表白、秀恩爱的浪漫热潮。从温馨的鲜花、表达爱意的红包,到各种价值不菲的香水、手机、手表等,情侣们纷纷用承载甜蜜的礼物表达心意。
其实,恋爱关系中的男女常常会互赠礼物,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热恋中的人如胶似漆,往往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但是当浓情蜜意退却,感情生变,那些曾以感情为基础的金钱往来却成了一笔算不清的账,甚至有不少情侣因经济纠纷闹上法庭。
那么,恋人分手后,他们之间的财物所属该怎么界定?
典型案例
2020年底,安康小伙小王(化名)和丽丽(化名)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第一印象都还不错,遂确立恋爱关系。双方父母见面后,小王给丽丽父母包了1万元的“见面红包”。随后,两家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但二人未领取结婚证。订婚当天,小王给付了丽丽10万元彩礼。订婚后,两个年轻人开始同居生活,小王陆续为丽丽购买首饰、衣服、鞋包等,再加上红包、转账,共花费3万元。不料双方最终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不到半年时间便分手了。之后,两家因为经济问题产生争执。无奈之下,小王将丽丽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彩礼、首饰、红包等,共计14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小王给丽丽父母的1万元“见面红包”以及订婚当天给付丽丽的10万元彩礼,均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属于彩礼范畴,应予以返还,其他钱款属于赠与,不予返还。最终,法院在充分考虑二人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及其他因素后,酌定由丽丽及其父母返还小王80%的彩礼8.8万元。
【法官说法】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马娟
“一般情况下,情侣之间的钱款往来属于爱意表达的自愿赠与,即使分手也不得撤销赠与或要求对方返还,但是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除外。”马娟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婚姻关系缔结之前给付的彩礼是应当退还的。“彩礼通常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及其家属依据习俗,向另一方及其家属给付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像案例中的‘见面红包’及订婚彩礼就属于此类范畴。”马娟补充说。
那彩礼范畴之外的其他钱款、礼物是否需要退还呢?马娟表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也就是说,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一般情况下,所赠财产一旦交付,赠与合同便生效,此时,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从赠与人转移至受赠人,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
但是,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法院对情侣恋爱中互赠财物的性质的确定,会充分考虑常情常理,通常要结合双方经济条件、转款时间数额是否规律、有无特殊意义的数额和特殊节日纪念日等综合分析判定,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在特殊时间节点或以特殊数字形式进行的给付,比如在七夕节等时间节点,给付对方“520”“999”“1314”等具有明显表达爱慕之意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为赠与,受赠方无须返还;二是在非特殊时间节点,金额数字也不具有特殊含义,但却注明“爱你”“想你”等甜言蜜语的,此类红包一般会被认定为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三是既非特殊时间特殊金额数字,也没有表达爱意的备注,则不排除是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而发生的消费、借贷等,需要结合双方证据来具体认定;四是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附有条件或目的,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彩礼就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但是至于彩礼应当返还的具体金额,需要结合男女双方是否同居生活、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给付彩礼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
马娟提醒:爱情值得人们去勇敢追求与悉心呵护,但恋爱关系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情侣们在享受恋爱带来的甜蜜时,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要以诚相待、理智婚恋,保持相对财产独立,并做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留痕。如果出现财物纠纷,双方也应积极沟通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