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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开的票据
作者:田先丙  发布时间:2022-06-14 19:00:2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王某在中间人的引荐下,委托某中介公司拍卖名下的房产,每套房产向中介公司支付3万余元佣金,向中间人支付2.5万元。被告某中介公司开具票据时,将两笔费用5.5万余元一并开在同一票据上。后因疫情影响,未能拍卖成功。原告认为,中间人与被告某中介公司系同一家公司,因此才将5.5万余元费用一并开具,故要求被告某中介公司全额退还。某中介公司提出,原告与中间人认识才引荐过来的,故不同意返还涉及中间人的费用,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未果,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法官收到案件后,为了更好地了解实际情况,前往被告某中介公司现场进行送达并了解案情,开展初步的调解工作。经确认,当初是为了方便,才将两个公司不同的费用开在一张票据上,被告某中介公司与中间人并非同一家公司,其已经起诉该中间人追偿每套房产的费用2.5万元,并当场表示愿意归还其公司收取的每套房产3万余元中介费用,其余每套2.5万元的费用,待起诉追偿后另行支付。

掌握了该情况后,法官在开庭时继续调解,首先对二原告进行疏导沟通,告知其根据转账记录显示确实仅给某中介公司支付了每套房产3万余元费用,被告某中介公司已经起诉追偿剩余费用。并对被告进行教育,告知其应当遵纪守法,注意规避商业风险,规范开具票据,同时在拍卖不能实现后,应退还原告的中介费用,并在支付原告费用的基础上再起诉中间人追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某中介公司于一周内向二原告支付3万余元中介费,剩余2.5万元于2022年年底支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某中介公司未能履行合同,故应当退还原告中介费用,其承担了中间人的还款责任,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中间人追偿。在生活中,希望大家都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时刻规范自己的行为,将风险扼杀在萌芽之中,切勿图一时之便,引无穷后患。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