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与第三者交往同居,期间产生巨额花费,丈夫甚至将债权赠与给第三者。丈夫的行为给妻子造成了巨大伤害,妻子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丈夫赠与给第三者的金钱和债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妻子能否要回赠与的财产?
近日,商洛中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丈夫向某某婚姻存续期内向张某某赠与金钱和债权,妻子高某某要求张某某返还遭到拒绝,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某返还赠与财产。
案情回顾:2009年,向某某与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2016年,向某某在张某某上班的足浴店消费时认识张某某,双方之间发展恋情并交往同居直至2020年。刚开始,张某某并不知道向某某已婚有妻儿的情况。当张某某明知向某某与高某某结婚后,不但继续与向某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还给高某某发骚扰短信影响高某某正常生活。至此,高某某发现丈夫向某某与张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得知期间向某某给张某某微信、支付宝转款及其他消费支出共计11万余元,向某某还将其20万元工程款债权赠与给张某某抵扣购房款后,高某某要求张某某退还所赠与的财物,遭到拒绝。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返还赠与财产,一审法院支持了高某某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某返还赠与财产,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商洛中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本案中,向某某与张某某产生婚外情关系,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向某某赠与张某某的金钱和债权,因未经妻子高某某同意属于无效行为,高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返还赠与的财产。二审庭审中,张某某认为自己对向某某婚姻不知情,被向某某欺骗自己也是受害者,且大量微信转款都是同居期间其和向某某共同消费时产生的。法官综合考虑认为调解是本案最好的解决方案。最终,通过法官温情给当事人耐心疏导,双方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抵触情绪变为积极沟通。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某向高某某返还20万元,双方之间再无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矛盾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互敬互爱,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又是《民法典》对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在婚姻中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但伤害对方破坏家庭,还会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处罚。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法条指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