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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法院: 法理融合巧解家事纠纷
作者:赵海涛  发布时间:2022-07-14 15:37: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法官结合法律规定与民事习惯,一锤定音实现定分止争,双方服判息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某与刘某婚后生育大女儿张某英、二儿子张某伟、三儿子张某斌三个子女。张某伟、张某斌在西安市某城中村居住,二人各有宅基地一处,各自出资建房。张某生前与两儿子签署分家协议,载明“两儿子自此独立生活,各自承担家庭责任,张某伟赡养父亲,其房屋有9间归父亲,张某斌赡养母亲,其房屋有9间归母亲,房租暂由儿子收取补贴家用。”张某去世后,刘某与张某斌一家共同生活,并与三子女签署协议,约定“两儿子的房屋各有九间归母亲,两儿子每月从房租中给母亲500元生活费,其余补贴家用。”期间刘某患病多次就医,张某斌夫妻承担医疗费,并聘请保姆照顾老人。后张某斌去世,其妻陈某返回娘家暂住。陈某离家后,张某伟书写遗嘱让刘某签字,并请两名村民见证,遗嘱载明刘某自愿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与张某伟、张某英继承。几天后陈某返回家中,继续赡养刘某。

2021年刘某去世,张某英、张某伟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母亲房产。陈某辩称,案涉9间房屋系其与张某斌夫妻二人出资建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遗产,协议是为了让老人安享晚年,并非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张某伟书写遗嘱让老人签字,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愿,张某英、张某伟未赡养刘某,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因双方分歧过大,法院调解无果,遂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张某斌夫妻出资建设,张某与两儿子签署分家协议,约定张某伟赡养父亲,张某斌赡养母亲,二人分别提供房屋供老人居住,拿出部分房租供老人生活,符合我国民间居家养老的一般民事习惯,该民事习惯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可以适用。分家协议为家庭成员依据民事习惯订立的赡养协议,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刘某的遗嘱系张某伟代写后让在场人员签字形成。根据民法典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张某伟作为继承人代写遗嘱的行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且根据遗嘱见证人的证言,刘某因担心儿媳陈某不赡养自己而立下遗嘱,并声明如陈某赡养老人,遗嘱便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该遗嘱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合证据材料,陈某履行了赡养义务,该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分歧过大,调解无果,法院遂判决驳回张某英、张某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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