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某日,晓莉(化名)在某药房门前避雨时,被该药房坠落的广告牌砸伤。事发后,门店工作人员给晓莉进行了简单的包扎处理并将晓莉送往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晓莉当天又转至西安某医院住院6天,后又在西安某某医院住院24天。晓莉入院后被诊断为“脊柱多发骨折等”,后经司法鉴定,晓莉为多发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符合八级伤残。在晓莉治疗期间,其受伤后的急救费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该药房支付,但该药房就其余损失一直拒绝赔偿,晓莉遂将该药房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判令某药房赔偿晓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328511.07元;某药房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问:对晓莉所受的损害,药房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之规定,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晓莉已举证证明其被某药房所有的空中坠落的广告牌砸中致伤,而该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均是某药房。某药房应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如其不能证明或证据不足,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街广告牌的设置在其设计、施工、质量等方面都应充分考虑适应当地的天气情况,保障其在正常风力波动范围内的安全,同时应当注意平时的维护检查,消除潜在危险,避免其突然坠落给行人造成损害。该药房作为连锁店,其开办单位也应负有监管等责任,对某药房在本案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就个人“损失”,晓莉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晓莉可以就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进行主张的同时,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