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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2-08-23 09:51:28 打印 字号: | |

案 情 回 顾

原告甲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了3份五年前的《借条》, 被告乙是借款人、债务人,被告丙在其中2份《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原告甲经多方努力,无法联系到被告乙,只能找到还在本地的保证人即被告丙要求其还款。被告丙称,其只是担保人,《借条》是2017年的,早已超出了保证期间,其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甲一家人追不回借款,一筹莫展,只能诉至法院。


法 院 审 理

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审查。经审理查明,被告丙在2017年10月20日及2017年11月20日的2份《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应当对该两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上诉人(原告甲)提交的短信记录和通话录音中,有债权人甲父亲生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甲的父亲从2017年12月就开始向乙、丙催要还款。依据该事实和相应法律规定,合议庭研究认为,债权经催要后,保证人丙的保证期间已转化为诉讼时效期间,即开始起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债权人生前持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至2018年10月29日,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情形,至债权人的继承人甲2021年6月提起诉讼,本案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故保证人丙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遂依法改判保证人丙在其保证责任范围以内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债权人甲的父亲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就向丙主张过权利,此时保证期间已经转化为诉讼时效期间,应适用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依法认定保证期间转化为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丙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本案中,保证人既是借款的介绍人,又明确提供担保,债权人生前数次催要无果。该案的依法公平公正处理,精准的法律适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 条 链 接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条文解读:

一方当事人向他人借款,出借方一般会要求提供担保,以保证借款债权的实现,保证即是实践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根据《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间的,即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首先由债权人与保证人自行约定,以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未按照规定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届满则会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即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方式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会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作为债权人来说,为防止保证期间过期,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的,必须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来源:西安中院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