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6月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涉及未成年残疾人健康权的案例。
王某是未成年人,属智力残疾四级。2018年6月1日,王某的母亲与西安市某残疾人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将王某全权托管。2019年12月3日23时,王某在无人看管时,将衣物打结捆绑自己后翻窗从宿舍三楼坠楼受伤,被送医治疗。王某被诊断为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31天,花费大额医疗费用,后经伤情鉴定为伤残等级八级。
王某的母亲作为其监护人,认为是该服务机构管理不当造成王某人身损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残疾人服务机构承担其各项损失。该残疾人服务机构认为王某对周围事物及其进行的活动具有辨别能力,王某的摔伤并非因机构疏于管理导致,而是其模仿相关电影、电视剧情节翻窗导致,结合王某的残疾等级以及日常生活学习情况,其对从窗户跌落的风险是明知的,因此其应对该损伤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庭审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未成年残疾人,在残疾人服务机构生活学习,接受托管服务,因此该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尽到妥善的安全管理义务。该案中,宿舍位于三楼,且窗户未加装防护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事发时也无老师及时巡视、发现王某翻窗的危险行为,故该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王某尚有一定的思维能力,其在晚间休息时翻越窗户致自己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该残疾人服务机构招收的学员系残疾人,其在学员管理、设备安全保障上理应倍加注意,而其未在宿舍窗户上安装防护设施,存在过错,应承担90%的责任。法院判决该残疾人服务机构赔偿王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8万余元。宣判后,该残疾人服务机构不服,提起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责任比例恰当。考虑到王某系未成年残疾人,并遭受重大人身损害,因受伤医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而该残疾人服务机构经济能力有限,为使王某尽快拿到赔偿款,法庭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该残疾人服务机构分两笔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案件回访得知,该残疾人服务机构已经如期履行了调解协议,王某及其家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表示满意。
专家点评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科教研室副主任、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刘海洋认为,该案中的服务机构较为特殊,不同于普通的服务机构,其主要服务于残疾人,这类服务机构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设定上会有特别的要求,要适应残疾人的需求。王某系未成年人,该残疾人服务机构对于未成年人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人民法院对于责任份额的划分是合法、合理的。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法院应当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优先考量。但需要指出的是,利益最大化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成长等全方位要素考量基础上作出的综合评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仅仅通过赔偿金额的高低来判定。
在该案中,对于王某来说,其当下最大的利益和最迫切的需要,是尽快得到最优的治疗。要达成这个目标,裁判者在裁决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考虑受害者治疗、恢复等赔偿需要,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责任主体的赔偿能力,而考虑赔偿能力,恰恰又是为了让原告王某能够最快、最顺利地拿到赔偿款项用于治疗。二审法院调解的赔偿金额较一审有所减少,这是经办案法官充分考虑钱款执行到位基础上所作的调解,是为了避免因无力执行、消极执行导致王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该案中,法官并非无原则地降低赔偿,而是坚持了原有的责任分担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做了适当的减少。此举恰恰是最大限度、最高效率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