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被判向受伤的业主赔偿损失万余元。
案情回顾
8月15日晚10时许,某小区业主缑某乘坐轮椅由儿子推行经过小区大门人行通道附近时,轮椅轮子嵌进地面开挖后未填平的线槽(宽约20厘米,深约15厘米),致缑某从轮椅上摔下受伤。缑某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双眼钝挫伤等。缑某将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某物业公司诉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某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小区内的场地等公共设施进行看管维护,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并且没有安全隐患。某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地面有线槽的情况下,未设置警示照明或警示牌等明显标志,未尽到合理限度的提醒及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缑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缑某儿子在推行缑某的过程中也应具有谨慎注意和防范风险发生的义务。遂依据相关法律判决某物业公司承担缑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的80%共计10536元,其余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