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天大的事”。现在很多商品房,根据功能性或者美观性要求,可能会在不同部位设计与其他部分不同的房屋。比如俗称的“腰线层”、“槽钢层”、“设备层”、“避难层”的房屋。在实际购房中,如果购房人误购该类型房屋,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王某购买某开发商开发的4层房屋一套,开发商销售顾问未告知房屋处于腰线层,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该情况亦未予以说明。
2022年3月30日王某收房时发现涉案房屋处于腰线层,该房屋客厅阳台及次卧阳台挡墙高于非腰线层房屋,经双方丈量,涉案房屋客厅阳台及次卧阳台挡墙高度为70厘米,非腰线层阳台挡墙高度为15厘米。王某遂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5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与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其工作人员未明确清晰告知王某房屋处于腰线层位置的因素;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亦未对该因素作出任何说明,开发商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综合考虑房屋阳台挡墙对房屋观感、景观、采光客观上造成了影响等情况,酌定认定开发商赔偿王某损失13678.32元。
张楠 西安中院民二庭法官
法官说法
在民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往往存在交易地位、对交易标的信息了解程度、专业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但是自合同洽谈磋商开始,双方即产生一定的信赖利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对方充分披露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条件:
1、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
2、缔约相对方受有损害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方存在过错
法 官 提 醒
具有专业水准的一方如房地产开发商等,应当尽到明确的说明义务,其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介绍房屋的各项重要因素,并将所提示说明的情况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示。
对交易了解较少的一方如普通购房者,应当尽可能多查阅与交易有关的法律规定与行业惯例,多向合同相对方进行询问,并将自己关心的重要因素写进书面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