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继子购房支付了首付款,在其离婚后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继子返还并承担利息?近日,商洛中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经人介绍男子陈某与女子郭某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2015年,郭某与前夫之子杨某因在第三人处购买房屋,陈某遂通过其银行账户向第三人转账2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2019年,陈某与郭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其支付的2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支付的20万元属赠与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遂依法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商洛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本案陈某与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自愿为继子杨某支付购房款20万元,多年来各方对此笔款项均无争议。陈某支付20万元购房款的行为,应视为其对继子杨某的赠与,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构成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是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二是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三是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没有法律根据。现实中,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子女支付购房款,一般视为其对子女的赠与。本案中,陈某为继子杨某支付20万元购房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法律关系,且陈某无证据支持其主张,故该笔款项不属于不当得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