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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考科目三属于刑事犯罪!
  发布时间:2022-12-01 15:30: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审结一起代替考试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和陈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四个月。

2021年1月,在一场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考试中,考生高某有事提前离开,因缺考会影响驾校考试通过率,高某所在的驾校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遂安排其认识的驾校招生工作人员被告人陈某代替高某考试,但在下车离开时被巡考民警发现。

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判处,故以犯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延安中院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