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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上访勒索钱财 触犯法律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23-01-09 09:16:50 打印 字号: | |

为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稳定,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咸阳中院以敲诈勒索罪对多次非法上访的王某某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的刑事判决,这也是咸阳中院对非正常上访触犯刑律的上访人作出的又一例刑事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某,生于1954年10月,因其女儿意外死亡对乾县公安局调查结论不服,经咸阳市检察院不支持其监督申请和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后开始上访,在相关部门对其上访诉求给予明确答复后,王某某仍以其诉求未得到满意答复为由多次进京、赴省上访,以此向镇政府及信访稳控工作人员施加压力,并以重要时间节点不继续上访为由,多次向信访稳控工作人员索要钱财,共计42574.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以威胁、要挟的方式敲诈勒索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2年5月1日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条例规定:信访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是反映个人诉求,解决需求的一种有效途径。这一权利与其他公民权利一样,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得滥用,但是近年来,部分上访者有着“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心理,喜欢进京越级上访,更有甚者采取极端行为缠访闹访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冲击国家机关,甚至危害公共安全,有的还以此强拿强要,敲诈勒索,获取不当利益。这种越级的、过激的信访方式,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问题,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