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春节收假第一天,柯某委托其诉讼代理人将一面印有“守护正义,司法为民”的锦旗,送到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唐楠楠法官手中。
2020年9月5日,原告柯某在被告某家居建材公司的商铺进行装修拆除时,被倒塌的墙体砸中,后经司法鉴定,其双下肢截瘫伴大小便失禁,属一级伤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家居建材公司及王某、赵某、杜某共同承担20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并申请两名证人到庭,证明其系经被告某家居建材公司的招商部经理介绍施工,工资由该经理支付。
被告某家居建材公司辩称,其公司招商部经理系受被告王某委托,联系原告等工人为王某等人合伙在其公司承租的商铺装修,其仅系介绍人,故应由王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等人称,事发时,尚未与被告某家居建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也未协商确定具体施工时间,施工队开展工作亦未与其联系,故原告实为被告某家居建材公司雇佣,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被告某家居建材公司申请追加某医院为共同被告,表示因该医院不具有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手术条件,未及时将原告送至三甲医院实施手术,也未及时安排急症手术,故该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伤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依法追加某医院为第三人。该医院到庭述称,患者入院后需做好术前准备,其诊断明确、手术时间恰当、诊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及技术规范要求,原告的损害结果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导致,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任何直接关系,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经被告某家居建材公司的招商部经理介绍,并在该经理的带领下施工,施工的具体事宜、费用均与该经理商谈,以往的工作模式均为施工完毕后,由该经理直接支付相应费用,其并不认识具体商户,也未与商户协商相关事宜,且发生事故后其也是第一时间与该经理联系,而该经理代表被告某家居建材公司,故原告与该公司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该公司称第三人某医院对原告的伤情存在过错,但未举证证明。因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决被告某家居建材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6万余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某家居建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100万元,但剩余56万余元迟迟未支付,原告联系到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进城务工本就不易,现因伤导致无法工作,生活拮据,上述赔偿款就是其救命钱。为了让农民工兄弟在春节前拿到赔偿款,安心过个好年,法官立即与被告某家居建材公司联系,督促其及时履行判决,并随时跟进履行情况。最终,该公司将剩余赔偿款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