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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制报】婚姻存续期间 为继子女购房属于赠与
  发布时间:2023-01-31 15:58:03 打印 字号: | |

继父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继子购房支付了首付款,继父在离婚后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继子返还并承担利息?2022年11月15日,商洛中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

2011年,男子陈某某与女子郭某某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2015年,郭某某与前夫之子杨某某因在第三人处购买房屋,陈某某遂通过其银行账户向第三人转账2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2019年,陈某某与郭某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陈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返还其支付的2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某支付的20万元属赠与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遂依法判决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陈某某与郭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某自愿为继子杨某某支付购房款20万元,多年来各方对此笔款项均无争议。陈某某支付20万元购房款的行为,应视为对继子杨某某的赠与,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商洛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什么是不当得利呢?法官介绍,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构成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是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二是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三是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没有法律根据。现实中,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子女支付购房款,一般视为其对子女的赠与。该案中,陈某某为继子杨某某支付20万元购房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法律关系,且陈某某无证据支持其主张,故该笔款项不属于不当得利。同时,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来源:西部法制报
责任编辑:王鑫